如果遇到空运货物发生丢失、破损该如何补救赔偿费用?
在空运过程中,经常会发生客户 由于货物发生破损或遗失而向航空公司或货运代理提起的索赔要求,那么索赔事宜如何才能及时妥善处理。
一、从发货人角度处理:
1、查找并留存该票货物所有原始底单,核实货物相关信息(运单号,件数,品名,重量,始发地,目的地,航班日期);
2、及时向航空公司或者货代公司查询此票货物在始发港口/中转港/目的港是否发生相关异常事宜;
3、整理相关文件向航空公司或代理公司提交,申请赔偿。
二、从收货人角度处理:
1、在提货时如果发现货物受损,应该在现场就立马要求航空公司或者地面代理出具DAMAGE REPORT/MISSING REPORT(损坏报告/丢失报告)等文件,而且还要写明损坏的程度等详细情况。
2、在发现货物损坏的目的港向航空公司或者其地面代理提出预索赔函,保留索赔的权利。之后将DAMAGE REPORT/MISSING REPORT(损坏报告/丢失报告)、索赔函等文件发给起运港的货运代理,以方便向航空公司了解情况。
3、如果收货人需要起运港发货代理代为协助索赔,则需要在目的港提货后七个工作日内,向发货代理以书面方式提出代为索赔申请,以便发货代理以此为据,向航空公司提出预索赔函,以帮助客户保留索赔权利。
相关文件包括:
a、收货人提货运单证明,破损证明。
b、提供当时的报关发票箱单,货损清单(实际损失金额)
c、索赔函,货损照片。
关于货物赔偿的相关说明及注意事项
1、索赔时限:货物出港已经超过21天但货物尚未运抵目的港的(以货物实际起飞时间,而非货物预定的航班日期)。
2、按照《华沙公约》,超过21天仍未到港的货物,航空公司应该索赔。但在实际操作中,航空公司都是拒绝赔偿的,如若客户仍需索赔,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,不能以此拒绝支付运费。
部分航空公司由于头程起飞的航司并非是自己的航班带出,所以此类航司几乎不接受21天未到港的索赔申请。